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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61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張易新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寧律師(解除複委任)
被告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顏瑞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複代理人
曾淇郁律師
被告
張錫堅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黃姝嫚律師(解除委任)

丁銓佑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0時10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月30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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