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巧東風有限公司、張洛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66號 上 訴 人 巧東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洛綾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鶯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