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昶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 原 告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任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被 告 尚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博戎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該條款所稱「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16號民事裁判意 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請求權基礎,係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第1項前段及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解除契 約,並依同法第25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請求返還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110萬9,953元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7頁);嗣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具狀追加民法第226條、第227條規 定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有民事準備狀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二第11頁)。查,原告所為追加新訴與原訴主張之原因事 實,均為兩造所簽訂之「Shopping99電商平台網站系統開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皆係約定被告應完成系爭契約第一條所定之工作(即建置系爭契約附件所示功能規格之系統,下稱系爭系統),經原告以解除系爭契約及損害賠償為由,請求被告應返還承攬報酬110萬9,953元一情,即原告之追加與原訴之主要爭點仍屬相同,所請求之利益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且就原訴提出之證據資料,於審理程序亦具有同一性,得在追加新訴審理時予以利用,使原告之先後請求得在同一程序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依首開法條規定及裁判意旨,應認原告之原訴及追加新訴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得在同一程序予以解決,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109年7月15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應完成系爭契約第一條所定之系爭系統,並依系爭契約第六條、第七條約定之工作時程及工作進度完成系爭系統。詎被告自始未依系爭契約之約定進度履行,未能全部完成系爭系統,且完成部分仍持續發生無法正常運作如附表所示之瑕疵,至今無法完成驗收。系爭系統雖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然原告因信任被告仍有完成工作及修補瑕疵之能力及意願,遂一再催告被告修補瑕疵,並耗費大量人力及資源來協助被告進行測試。詎原告於110年7月5日請求被告辦理測試後,被告突然 以Skype向原告表示「這部分我們想要先暫停~真的不好意思;目前評估起來,我想我們專業度及服務的細膩度的部分會比較難以符合99這邊期待,擔心這樣下去只是消耗掉你們的時間以及人力;這也是我們擔心的~畢竟我們能力不足~這樣繼續下去會讓你們耗損更多時間以及人力」等語,明示拒絕修補瑕疵,令原告錯愕不已。嗣原告委任律師於110年10月22日發函催告被告於10日內完成系爭系統並修補瑕疵,該函 並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被告,但因未見被告完成系爭系統 及修補瑕疵,原告復於110年11月22日再次催告被告限於10 日內完成系爭系統並修補瑕疵,惟被告均置若罔聞,僅留下爛尾系統予原告。因系爭系統存有附表所示之瑕疵,原告難以透過系爭系統營業,為免損失繼續擴大,遂於110年7月間放棄系爭系統,另行委託訴外人九易宇軒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九易宇軒公司)重新開發電商平台系統(下稱91APP系統),91APP系統於110年8月間上線營運,並在110年8月至10月 間進行業務交接,而91APP系統上線後,原告111年度前6個 月之業績紀錄即高達1,017萬4,916元,平均每月營業額為169萬5,819.333元,相較系爭系統上線使用共13個月,總營業額為1,146萬0,608元,平均每月營業額僅88萬1,585元,足 徵原告使用系爭系統自109年10月12日上線時起迄110年10月下線時止,受有營業損失達2,204萬5,651.33元(計算式:《1 69萬5,819.333元-88萬1,585元》× 13 = 2,204萬5,651.33元 )。縱使上開情事不足以證明損害之數額,惟原告為經營電 子商務及網路購物之業者,其營業收入首繫於電商平台之品質,當因系爭系統存有瑕疵,導致無法以正常狀態經營電商業務而損失預期之利益,原告應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受損之數額,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請求鈞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為此,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第1項前段及第495條第1項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請求返還承攬報酬110萬9,953元;另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26條及第22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解除與被告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 ㈡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10萬9,9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已於109年10月12日依系爭契約內容,設計完成系爭系統 並交付原告上線使用,原告自109年10月起即已使用系爭系 統銷售架上商品,迄至110年10月止連續1年均有營業收入,足見系爭系統完全可以正常使用,可讓原告之會員透過系統前台順利完成網站商品之訂(退)購、付(退)款、收(退)貨等購物必要程序而完成交易,且可讓原告藉由系統後台之設定控管會員、商品、金流、客服等資料,而與消費者完成訂單交易等情,足見被告已依系爭契約設計完成系爭系統,是原告主張被告未完成工作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㈡原告雖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瑕疵項目,然觀諸原告所陳瑕疵之內容,僅為原告於「問題回報系統」中向被告提問內容之截圖,該截圖內容僅可證明原告使用系爭系統遇到問題,並不能證明系爭系統有何「不具備約定品質」及「有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情形。況原告所指陳如附表所示之瑕疵項目,或為不影響完成訂單交易之網站美工調整問題,或為被告主動優化系統之作為,或為系爭契約範圍外原告另外之需求等情,被告業提出被證5第1至64頁所示各項對照圖表逐一反駁原告之主張(見本院卷一第197至261頁),應足以證明原告所指之瑕疵,均非民法第492條所 稱之工作瑕疵。而原告所稱如附表所示之瑕疵,亦不影響原告之會員完成交易及原告對網站資料之控管,其所稱之瑕疵於系爭系統顯然「非重要」,原告自不得解除系爭契約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於109年7月15日與被簽訂系爭契約,其中開發費用148萬元整(含稅),由被告自簽約時起分12期支付,第1期應 支付12萬3,337元(含稅),第2至12期每期應支付12萬3,333元(含稅),由原告以現金匯款至被告指定之臺灣銀行中 都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原告自109年7月22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已陸續給付110萬 9,953元之開發費用予被告,即原告已繳付9期,尚有3期尚 未給付。 ㈢被告開發系爭系統於109年10月12日上線,經原告上線使用共 13個月,總營業額1,146萬0,608元,平均每月營業額88萬1,585元。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於109年7月15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7條約定之工作時程及工作進度,完成系爭系統,但被告自始均未依系爭契約約定之進度履行,未能全部完成系爭系統,且完成部分仍持續發生無法正常運作之如附表所示之瑕疵,迄今無法完成驗收,且被告於110 年7月5日卻明示拒絕修補瑕疵,經原告委託律師於110年10 月22日、110年11月22日二次發函催告被告限於10日內完成 系爭系統並修補瑕疵,惟被告卻置若罔聞仍未修補瑕疵,原告自得解除兩造間之系爭契約,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 款規定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款項,及另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26條、第22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述並判斷如下: ㈠被告是否已依約履行,系爭系統可否正常運作?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定有明文。而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自明。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裁判意旨可參)。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條所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 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後,得請求報酬,與修補瑕疵或依瑕疵擔保所生損害賠償責任,應屬二事。 ⒉查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乙方(即被告)同意於本契約訂定日 起,依第6條及第7條所示之工作進度完成本標的物開發。倘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時,經甲方同意後,得酌量延長必要之工作時間」,系爭契約第6條 約定「網站首頁風格確認後(第2階段開始)150個日曆天完成系統開發並交付測試」,系爭契約第7條則約定「工作進 度」、第8條約定「交付項目」為「交付本標的物前後台管 理系統」,而原告法定代理人陳昶任於109年8月14日已簽回確認首頁風格予被告,有「客製需求分析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69至188頁),則依上開約定,被告應自109年8月15日起算150日曆天(即110年1月11日)完成系爭系統開 發並於第151日曆天(即110年1月12日)將系爭系統交付原 告測試,且於第181日曆天(即110年2月11日)由「雙方約 定上線日」,並於「系統上線後1個月」辦理「系統驗收」,則系爭系統於110年2月11日前上線即可,被告提前於109 年10月12日完成系爭系統並交付原告上線使用,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核系爭契約之目的,應係委由被告建置開發系爭系統,並期待透過系爭系統平台銷售原告網站上架之商品,而原告之會員已透過系爭系統前台能順利完成網站商品之訂(退)購、付(退)款、收(退)貨等購物必要程序完成交易,原告雖指陳系爭系統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然原告仍可透過系爭系統後台各項數據分析得知會員訂單成立及出貨、到貨時間、客服紀錄、每日訂單業績等事項,參諸原告亦不爭執其於系爭系統自109年10月12日交付其上線使用後,迄至110年10月份止,其業績記錄為:第1個月(109年10月):103萬1,862元、第2個月(109年11月):199萬4,095元、第3 個月(109年12月):155萬3,043元、第4個月(110年1月):138萬6,298元、第5個月(110年2月):125萬8,999元、 第6個月(110年3月):156萬4,588元、第7個月(110年4月):153萬8,179元、第8個月(110年5月):50萬3,138元、第9個月(110年6月):22萬5,946元、第10個月(110年7月):136,969元、第11個月(110年8月):10萬2,127元、第12個月(110年9月):8萬8,559元、第13個月(110年10月 ):7萬6,805元,前揭13個月總營業額共計1,146萬0,608元等情,足徵系爭系統可正常運作,被告應已依系爭契約之約定進度履行完成系爭系統,應堪認定。 ㈡系爭系統是否有原告主張未達系爭契約之約定效用而存有瑕疵之情形?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9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所負 之舉證責任,必須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始得謂已盡其舉證責任,如未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其不利益應由負舉證責任之人負擔。原告主張系爭系統有如附表所示未達契約約定之效用瑕疵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就此事實舉證以實其說,且其舉證必須達於使法院得以確信之程度。 ⒉原告主張系爭系統存有附表所示之瑕疵,原告難以透過系爭系統營業云云(見本院卷二第65頁);惟查,系爭系統經原告上線使用共13個月,總營業額為1,146萬0,608元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原告已能透過系爭系統經營電商業務,原告雖主張系爭系統有如附表所示瑕疵,致原告無法以正常狀態經營業務云云,然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而原告所稱系爭系統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與被告所提圖表(見本院卷一第197至321頁)勾稽比對,可知原告所指各項瑕疵,或為不影響完成訂單交易之網站符號、字體大小調整問題,或為要求被告優化系統之問題,其所稱之瑕疵於系爭系統顯然「非重要」,亦不影響原告之會員完成商品交易及原告對網站資料之控管,是原告主張系爭系統有如附表所示瑕疵,致原告無法以正常狀態經營業務云云,要難採信。 ⒊據上,系爭系統已達系爭契約約定之效用,縱有不合原告要求得改進之處,惟參酌本件係屬程式設計產品,程式設計不同於一般實體產品及硬體工程之承攬工程,就功能之瑕疵,客觀上應可透過修改程式等補正方式予以改善,是被告就原告所稱系爭系統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然衡諸原告所稱之瑕疵,依程式設計產品之特性、解除契約及不解除契約各自對定作之原告及承攬人即被告之利益與損害(包含兩造在履約期間各自負擔之勞力、時間、費用等情),及被告就原告所稱附表所示之各個瑕疵項目所對應之瑕疵修補過程,堪認原告所稱如附表所示之瑕疵,尚未達於重要之程度,原告應不得執此依民法第494條後段規定主張 解除系爭契約,充其量僅能請求減少報酬,故原告主張系爭系統有未達系爭契約之約定效用存有瑕疵,請求解除契約云云,實屬無據。 ㈢原告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損害,是否有理由? 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條第1項固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亦有明文。再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 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⒉被告承攬施作系爭系統縱有如附表所示原告要求改善之處,惟因系爭系統係屬程式設計之性質,得以修改程式等補正方式予以改善,並未達可解除契約之程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然原告縱可就附表所示應修補之處,請求被告賠償損失,亦應以此所生之費用或損失為限,亦即限於未修補之處所致之損害為限,原告固主張另行委託九易宇軒公司重新開發91APP系統,91APP系統亦於110年8月間上線營運,並在110年8月至10月間進行業務交接,而91APP系統上線後,111年度前6個月之業績紀錄即達1,017萬4,916元,平均每月營業額為169萬5,819元,比較本件系爭系統上線使用13個月,總營業 額僅1,146萬0,608元,平均每月營業額僅88萬1,585元 ,可見系爭系統自109年10月12日上線起至110年10月間下線時止,原告受有營業損失2,204萬5,651.33元云云;惟影響 原告之網站銷售額多寡之原因眾多,諸如公司形象包裝、策劃與口碑、商品開發及促銷活動、代言人廣告行銷、包裹寄送與運送業者配合等等原因,不勝枚舉,要與原告所稱系爭系統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間,因果關係甚屬薄弱,況銷售差額並非修補所生之費用或損失,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第1項前段、第495條第1項、第25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95條第1項、第226條及第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0萬9,9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民國) 編號 原告主張瑕疵項目 被告答辯 應修補之處 備 註 1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月5月28日 問題標題:桌機與手機的商品分館目錄,兩邊顯示應該相同 原先模組設計為兩種分館類型(shop、about us)按鈕,原告於109年10月12日上線前提出修改,將分館類型「about us」隱藏,調整前亦有告知下方項目會一同隱藏,故原先隸屬於「about us」的項目(影音購物、自訂連結類型)並不會出現在選單目錄中。 本項係原告先前提出之修改要求且不影響訂單交易。 原證2第1頁 (本院卷一第59頁) 被證5第2至3頁 (本院卷一第197至199頁) 2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5月28日 問題標題:站台右上角登入區按鈕,登入後,前往的頁面,都錯了 本系統預設僅有⑴商品詳細頁⑵商品列表頁⑶一頁式購物⑷購物車⑸票券頁⑹活動報名頁⑺行銷活動頁,有「記錄回上一頁」之功能,「登入區按鈕」並不在其中。 原告提出「登入區按鈕」需有「記錄上一頁」的功能,是否係系爭契約「範圍外」原告另外之需求,應由雙方磋商。 原證2第2頁 (本院卷一第61頁) 被證5第4至5頁 (本院卷一第201至202頁) 3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3月19日 問題標題:站台右下角-顯示某消費者已購買的商品 被告已回覆原告: ⒈因本系統商品可跨分店,所以預設沒有限制只顯示該分店的商品,若要限制只顯示該分店的商品,則為額外之服務。 ⒉此功能原告可於後台手動關閉。 ⒊此功能圖片是抓規格主圖,在建置系統過程有一再強調規格主圖運用的地方非常多必須上架,並非瑕疵,而是原告沒有把圖上架。 原告可自行手動調整之事項。 原證2第3頁 (本院卷一第63頁) 被證5第6至7頁 (見本院卷一第205至207頁) 4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4月14日 問題標題:商品頁的版面順序錯誤,目前順序是用ID小至大,不是排列序號大至小 商品規格排序為商品詳細頁內的規格排序。此區塊抓的金額為商品主檔金額,此金額為原告可自行上架。 原告可自行手動調整之事項。 原證2第4頁 (本院卷一第65頁) 被證5第8至9頁 (本院卷一第209至211頁)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4月15日 問題標題:商品頁-規格3顯示判斷 此項為重複建單,提報問題已在單號Z000000000結案。 單號Z000000000提報後被告立刻修正,修正後正式區已正常。 被告已修復,不影響訂單交易。 原證2第5頁 (本院卷一第67頁) 被證5第10至12頁 (本院卷一第213至 217頁) 5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5月28日 問題標題:當購物車沒有東西的時候,不要出現浮動框框 本項並非系統瑕疵,且不影響訂單交易。 本項不影響訂單交易。 原證2第6頁 (本院卷一第69頁) 被證5第13頁 (本院卷一第219頁) 6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5月28日 問題標題:會員已登入時,結帳頁中下方按鈕請改為「前往結帳」 本項與原告110年5月12日所提之需求單「單號Z000000000購物車-購物流程調整」相關,故為單號Z000000000之後的優化而非系統瑕疵。 原本按鈕為「前往結帳」,因原告於單號Z000000000提出增加「非會員」與「會員」購物的流程並在按鈕上加上判斷,而單號Z000000000當時未提及已登入後「會員登入購物」按鈕的文字顯示,故被告先行將「登入」2字判斷掉,而此單也已結案。 被告已進行系統優化,不影響訂單交易。 原證2第7頁 (本院卷一第71頁) 被證5第14頁 (本院卷一第221頁) 7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5月20日 問題標題:一頁式購物無法使用退貨保留款 一頁式購物為被告預設模組,功能開發時的定位為快速結帳的賣場,故簡化購物車功能以利快速結單。 是否係系爭契約「範圍外」原告另外之需求,應由雙方磋商。 原證2第8頁 (本院卷一第73頁) 被證5第15頁 (本院卷一第223頁) 8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4月21日 問題標題:結帳頁/加入收件人通訊錄該功能無效 此單號被告已驗證並截圖步驟1到5操作說明,確認此功能無誤。當時亦已請原告再提供問題的截圖或是影片,但原告尚未提供。 原告操作問題。 原證2第9頁 (本院卷一第75頁) 被證5第16至19頁 (本院卷一第225至231頁) 9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6月29日 問題標題:當消費者訂單姓名過長時,應停留在原本頁面,不是退回前一頁 因原系統購物車架構為一頁結帳,拆成2個步驟,故此為被告系統判斷問題。可修正。 不影響訂單交易。 原證2第10頁 (本院卷一第77頁) 被證5第20頁 (本院卷一第233頁) 10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6月2日 問題標題:請協助調整社群登入過程的文字訊息及顯示 本項與原告於110年5月12日提出之優化需求單「Z000000000社群登入流程調整」相關,原告當時並未提出本項調整需求。 原告額外再請被告協助之網站美工調整。 原證2第11頁 (本院卷一第79頁) 被證5第21頁 (本院卷一第235頁) 11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2月9日 問題標題:BUG-新竹物流的貨態沒有抓完全(未抓到退貨的貨態) 此為第三方物流更新問題,新竹物流未將後續貨態回傳,因此系統無更新後續貨態。 第三方物流未將貨態更新。 原證2第12頁 (本院卷一第81頁) 被證5第22頁 (本院卷一第237頁)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11月24日 問題標題:大智通串接改出貨時間 此單為需求單,被告已在109年11月24日9時50分提供報價,但原告並沒有執行報價確認,故本單並沒有進行系統開發。 是否係系爭契約「範圍外」原告另外之需求,需進行報價,應由雙方磋商。 原證2第13頁 (本院卷一第83頁) 被證5第23至24頁 (本院卷一第239至241頁) 12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6月23日 問題標題:一頁式購物-商品管理的匯出匯入檔案欄位格式不一致 本項並非系統瑕疵,且已於110年7月15日修正更新測試區。 不影響訂單交易。 原證2第14頁 (本院卷一第85頁) 被證5第25頁 (本院卷一第243頁) 13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2月18日 問題標題:串接時顯示庫存不足,缺貨的商品就無法串接物流 因原告需求,系統在串接訂單出貨時,必須再次判斷出或庫存有無數量可供出貨,提報之訂單因串接當時系統是有庫存2件,因此系統回傳串接成功。 但因後續有其他較早串接之訂單貨態(物流-大智通)回傳更新,回檔成功時才能將庫存扣除,因此將庫存確實扣除後,該商品即庫存為0,提報單中之訂單即回傳無庫存通知。待110年2月18日12時50分原告將庫存補足後,系統即回傳回檔成功,並將庫存扣除,進行後續出貨。 其他訂單貨態尚未回檔更新。 原證2第15頁 (本院卷一第87頁) 被證5第26至28頁 (本院卷一第245至249頁) 14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3月29日 問題標題:訂單-收件人手機異常 此單被告已確認官網系統皆有防呆判斷,且被告測試無此狀況。 不影響訂單交易。 原證2第16頁 (本院卷一第89頁) 被證5第29頁 (本院卷一第251頁)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3月12日 問題標題:訂單編號00000000000 處理狀態未變更 此單號為消費者所選的超商關閉,單號中提報串接成功,但狀態未回傳是指訂單有成功串接,並且回傳門市關轉的狀態,請原告與消費者確認是否有改配送其他超商門市,或是重新下單,原告於110年3月9日16時5分與消費者回覆,請消費者重新下單配送,故原告將此訂單作廢。 不影響訂單交易。 原證2第17頁 (本院卷一第91頁) 被證5第30至31頁 (本院卷一第253至255頁) 15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4月29日 問題標題:後台/行銷/獨立詳細頁網址名稱 因原告擁有多網域,官網前台的網址會依照「官網後台-商品分店」中,所設定的網域顯示,如當時所設定的網域名稱「buty」,網址名稱即會顯示「buty」。 是原告設定所致。 原證2第18頁 (本院卷一第93頁) 被證5第32至33頁 (本院卷一第257至259頁) 16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7月1日 問題標題:訂單00000000000,客人反映無法使用LINE PAY付款 經被告檢視,LinePay、ApplePay前台功能均正常,後台並有標示功能建立與修改時間,後台也有相關訂單資料。 被告測試Shopping99網站,LinePay及超取功能皆可正常使用。 Shopping99商城之LinePay、ApplePay、超取功能(全家系統、7-11系統)均已完成上線,至今持續使用中,並非如原證4律師函所述:「不是不能使用,就是未見蹤影。」 經測試功能均正常,並無原告所指瑕疵情形。 原證2第19頁 (本院卷一第95頁) 被證5第34至35頁 (本院卷一第261至263頁) 17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2月26日 問題標題:無法使用Apple Pay付款 110年6月16日金流商Tap pay曾協助確認ApplePay功能測試正常。因原告網站有多網域問題,若原告未完成網域設定,即無法使用Apple Pay進行付款。 是原告設定問題,且有請金流商協助確認ApplePay功能正常,並無原告所指瑕疵情形。 原證2第20頁 (本院卷一第97頁) 被證5第36至40頁 (本院卷一第265至273頁) 18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4月21日 問題標題:建商品分店時的分店網域設定,可直接從後台KEY FB的「中繼標籤驗證」,便可進行FB驗證。 此單為需求單,被告已在110年5月12日17時31分提供報價給原告,但原告並沒有執行報價確認,故本單並沒有進行系統開發。 是否係系爭契約「範圍外」原告另外之需求,需進行報價,應由雙方磋商。 原證2第21頁 (本院卷一第99頁) 被證5第41至43頁 (本院卷一第275至279頁) 19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4月15日 問題標題:依照分店別,設定各自的EMAIL 此單為需求單,被告已在110年5月12日17時32分提供報價給原告,但原告並沒有執行報價確認,故本單並沒有進行系統開發。 是否係系爭契約「範圍外」原告另外之需求,需進行報價,應由雙方磋商。 原證2第22頁 (本院卷一第101頁) 被證5第44至45頁 (本院卷一第281至283頁)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3月7日 問題標題:站台版型B1+B3-新增「選單文字醒目色」欄位 /桌機左側選單文字顏色 VS. 手機LOGO底色,兩者選色應分開 此單為需求單,被告已在110年5月7日15時5分提供報價給原告,但原告並沒有執行報價確認,故本單並沒有進行系統開發。 是否係系爭契約「範圍外」原告另外之需求,需進行報價,應由雙方磋商。 原證2第23頁 (本院卷一第103頁) 被證5第46至47頁 (本院卷一第285至287頁)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3月7日 問題標題:站台版型A2-上方分店文字顏色修改 因官網上線時,上方分店文字顏色即預設白字,因此當原告又將底色調整為白色時,即無法查看文字,因此原告提報此需求單欲變更文字顏色。 網站美工調整問題。 原證2第24頁 (本院卷一第105頁) 被證5第48頁 (本院卷一第289頁) 20 KOL系統未完成 ⒈因官網提前上線,原告同意KOL功能上線後再開發。 ⒉因被告詢問帳務,原告於110年5月31日首次提到KOL未完成。被告立即安排處理,原告也同意。 ⒊ KOL測試區功能已於完成,並於110年6月21日通知原告KOL分潤測試(單號Z000000000)。 ⒋110年6月23日原告開始測試KOL功能。 ⒌110年6月28日原告人員測試潰堤,因原告在分析書確認階段對於KOL沒有任何想法,雙方同意以被告提供制式的KOL分潤功能開發。被告交付功能後,原告只分配1個人兼工且必須多重角色驗證功能,並寫出原告希望的分潤結構測試計畫,當時有提醒原告,此功能相當複雜,建議多人分工驗證資料正確性。 ⒍110年6月29日被告PM帶著原告人員測試驗證成功。 ⒎110年6月30日被告通知KOL第1次提報問題修改完成。 ⒏110年7月因為兩造針對原告拖欠款項問題討論未達共識,後續KOL先以暫定方式處理。 本項是因原告拖欠款項未付,雙方討論無共識,被告先以暫定方式處理,並非系統瑕。 原證2第25-28頁 (本院卷一第107至113頁) 被證5第49至55頁 (本院卷一第291至303頁) 21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11月24日 問題標題:電子票券取消後自動退款 110年4月7日被告PM芳儀於通訊軟體Skype群組「shoppnig99_資訊/程式相關」建議由人工核對,不要自動退款,原告資訊窗口-胖丁同意,並請原告-窗口Cherry確認,原告-窗口Cherry亦同意。 被告已提出解決方式。 原證2第29頁 (本院卷一第115頁) 被證5第56頁 (本院卷一第305頁) 22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5月16日 問題標題:數據分析匯出的xls檔無法直接於google雲端硬碟中開啟 本系統所提供的匯出檔為微軟的Excel xls格式檔,非Google雲端文件格式檔,若無法使用Google雲端硬碟開啟文件,請確認該檔案是否有先上傳至Google雲端硬碟中。 是檔案格式問題。 原證2第30頁 (本院卷一第117頁) 被證5第57頁 (本院卷一第307頁)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5月7日 問題標題:語系管理-檢修。 此單為需求單,系統語系管理功能-名稱欄位原先即不可修改,原告提出希望在此名稱欄位上鎖(加上disable功能),不讓該欄位在後台被異動。 是系爭契約「範圍外」原告另外之需求。 原證2第31頁 (本院卷一第119頁) 被證5第58頁 (本院卷一第309頁)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3月26日 問題標題:【尚峪程式優化】資料表Login_His的IP欄位,長度加大為60 此單為被告程式優化單,一般為被告內部同仁自主發現問題或是系統可以優化的更完善情況下,所提報建單的,例如:調整撰寫與法進而提高效能,或是程式判斷強化,以利官網操作更加流暢等。優化單項目不影響網站整體運作,故優化單提報內容亦不影響系統,不論是否有執行單號調整,官網皆能正常運作。 此單內容為系統資料庫資料表進行Login_His的IP欄位可用長度加大,將原先長度加大至60。不影響官網前後台操作,消費者亦可進入官網正常下訂單交易。 本項是被告內部自行提出之程式優化,並非原告所提出,亦非系統瑕疵。 原證2第32頁 (本院卷一第121頁) 被證5第59頁 (本院卷一第311頁)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3月7日 問題標題:站台版型C2-刪除「購物車」浮動圖示,新增LINE客服icon於TOP按鈕上方。 此為需求單,未報價及開發,非問題單。 本項是系爭契約「範圍外」原告另外之需求。 原證2第33頁 (本院卷一第123頁) 被證5第60頁 (本院卷一第313頁)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5月7日 問題標題:【尚峪程式優化】限制【其他人也買了】此功能到資料庫檢查訂單 此單為被告程式優化單,一般為被告內部同仁自主發現問題或是系統可以優化的更完善情況下,所提報建單的,例如:調整撰寫與法進而提高效能,或是程式判斷強化,以利官網操作更加流暢等。優化單項目不影響網站整體運作,故優化單提報內容亦不影響系統,不論是否有執行單號調整,官網皆能正常運作。 此單內容為優化資料庫撰寫之程式語法,使前台顯示的功能【其他人也買了】在前台官網呈現更加順利。此單被告於2021年10月25日 11:58:41重複建單,單號Z000000000,並且於2021年10月27日更新測試區、2021年10月28日測試完成,後續因無繼續合作,故未將調整更新正式區。 本項是被告內部自行提出之程式優化,並非原告所提出,亦非系統瑕疵。 原證2第34頁 (本院卷一第125頁) 被證5第61至62頁 (本院卷一第315至317頁)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5月28日 問題標題:重新付款鈕的文字樣式需統一 本項為原告需求調整文字與美工樣式,並非系統瑕疵,且不影響訂單交易。 本項不影響訂單交易。 原證2第35頁 (本院卷一第127頁) 被證5第63頁 (本院卷一第319頁) 問題編號:Z000000000 報修日期:110年6月12日 問題標題:【尚峪程式優化】付款判斷 此單為被告程式優化單,一般為被告內部同仁自主發現問題或是系統可以優化的更完善情況下,所提報建單的,例如:調整撰寫與法進而提高效能,或是程式判斷強化,以利官網操作更加流暢等。優化單項目不影響網站整體運作,故優化單提報內容亦不影響系統,不論是否有執行單號調整,官網皆能正常運作。 此單內容為優化後台訂單功能-付款判斷之程式語法,強化後台訂單功能-付款判斷。此單尚未進行排程,未開發調整。 本項是被告內部自行提出之程式優化,並非原告所提出,亦非系統瑕疵。 原證2第36頁 (本院卷一第129頁) 被證5第64頁 (本院卷一第3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