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昶任、尚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蔡博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 上 訴 人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任 被 上訴人 尚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博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返還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9,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