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昶任、尚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蔡博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 上 訴 人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任 被 上訴人 尚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博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裁定,限令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