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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靜茹

上 訴 人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任
被 上訴人
尚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博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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