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5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仁愛醫院即于吉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訴字 第33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 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