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鄭皓蔥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艾碧絲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解鎖原告游戲帳目部分,顯屬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原告訴之聲明請求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合計為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又訴之聲明請求公開致歉,係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32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9,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