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73號
- 原告
- 鄭皓蔥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艾碧絲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解鎖原告游戲帳目部分,顯屬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原告訴之聲明請求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合計為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又訴之聲明請求公開致歉,係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32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9,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