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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

確認物權所有權歸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告
胡祥球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路貿易有限公司
即被告
方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曾萬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朱維莉
即被告
陳庭毅
即被告
蘇雪鈴
即被告
侯又心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曾萬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請求確認物權所有權歸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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