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祥球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路貿易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方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萬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維莉
- 即被告
- 陳庭毅
- 即被告
- 蘇雪鈴
- 即被告
- 侯又心
- 兼上四人
- 訴訟代理人
- 曾萬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請求確認物權所有權歸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