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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物權所有權歸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曾萬華

  • 原告
    胡祥球
  • 被告
    大路貿易有限公司法人方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朱維莉陳庭毅蘇雪鈴侯又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祥球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大路貿易有限公司 方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曾萬華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朱維莉 陳庭毅 蘇雪鈴 侯又心 兼 上 四人 訴訟代理人 曾萬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請求確 認物權所有權歸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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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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