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06號
- 上訴人
- 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儀隊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淨股份有限公司、劉碧娟即樂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6,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