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儀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06號 上 訴 人 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儀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淨股份有限公司、劉碧娟即樂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6,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