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潤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謝昀曄、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蔡揚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30號 原 告 謝昀曄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 告 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潤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7萬1,909元及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7萬1,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532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2萬6,146元,尚餘1,386元未繳納,爰命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