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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潤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許筑婷

  • 當事人
    謝昀曄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30號 原 告 謝昀曄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 告 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潤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7萬1,909元及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7萬1,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532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2萬6,146元,尚餘1,386元未繳納,爰命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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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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