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潤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謝昀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30號 上 訴 人 謝昀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潤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1,90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