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75號
- 上訴人
- 璟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伯駿
- 被上訴人
- 勀傑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伯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關於本訴部分為美金115,542元及新臺幣(以下未載幣別者均同)2,177,468元,關於反訴部分為18,872,010元,合計24,512,272元(計算式:美金115,542元×起訴時匯率29.97+2,177,468元+18,872,010元=24,512,2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