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98號
- 原告
- 艾斯博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勳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均即御聖集益商店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御聖集益商店之商號登記事項及吳建均最新戶籍謄本(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
二、民事起訴狀漏附原證1、2,並應補提出證物繕本一份。
三、足資證明「兩造約定被告應將支票及相關合約寄予原告」之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