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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26號

給付保險理賠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恆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菱菱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告
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祥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13年5月27日前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針對被告主張附表所示抵銷抗辯部分,是否屬於A、B契約約定之原工項範圍(即是否為新增工項)?

㈡、如為原本契約之工項,請說明為何契約之何工項(請具體載明為承攬明細表所載何編號項目)?

㈢、如為原契約工項,附表所示項目及金額有無超過契約約定之數量?

㈣、請就附表所示各編號項目,製作表格逐一簡要說明上開事項(欄位包含契約範圍、工項、超過數量等)。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被告主張抵銷抗辯部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給付時間 (民國) 廠商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證據頁碼 1 1-1 (A) 109年1月1日 統益昌土木包工業 108年11月工資 252,840元 本院卷㈠第209至211、499頁  1-2 (B) 109年2月7日 禹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塑膠板 45,360元 本院卷㈠第203至207、457至469頁、本院卷㈡第29頁  1-3 (C) 109年2月25日 統益昌土木包工業 煤倉平台女兒牆模板、三角架、環形步道組拆 880,635元 本院卷㈠第185至189、337至339頁  1-4 (D) 109年2月28日 統益昌土木包工業 模板組拆 276,276元 本院卷㈠第213至215頁  1-5 (E) 109年3月16日 可渟實業有限公司 防水毯材料費 97,713元  本院卷㈠第217至221頁、本院卷㈡第63頁  1-6 (F) 109年3月16日 小象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外勞交通費 75,810元  本院卷㈠第223至225、299至300、491至497頁  1-7 (G) 109年3月17日 無 2月份外勞加班費 94,548元 本院卷㈠第199至201、297頁 小計     1,723,182元  2 2-1 (H) 109年4月1日 榮標股份有限公司 無收縮水泥砂漿材料費 144,900元(計算式:94,500+50,400) 本院卷㈠第191至193、471至485頁  2-2 (I) 109年4月1日 大安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續接器試驗費 182,700元(計算式:91,350+91,350) 本院卷㈠第195至197、507至523頁  2-3 (J) 109年4月1日 海城海產店 外勞加班便當費(109年2月1日至同年月29日) 13,860元 本院卷㈠第227至231、301至303、487頁  2-4 (K) 109年4月1日後 曜盛工程行 外勞棚屋整理清理夜間施工、外勞廊道清理搬運夜間施工、沖抵其他費用 83,161元 本院卷㈠第233至235頁 小計     424,621元       2,147,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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