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王菱菱、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陳彥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26號 原 告 恆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菱菱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 告 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祥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13年5月27日前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針對被告主張附表所示抵銷抗辯部分,是否屬於A、B契約約定之原工項範圍(即是否為新增工項)? ㈡、如為原本契約之工項,請說明為何契約之何工項(請具體載明為承攬明細表所載何編號項目)? ㈢、如為原契約工項,附表所示項目及金額有無超過契約約定之數量? ㈣、請就附表所示各編號項目,製作表格逐一簡要說明上開事項(欄位包含契約範圍、工項、超過數量等)。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被告主張抵銷抗辯部分): 編號 給付時間 (民國) 廠商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證據頁碼 1 1-1 (A) 109年1月1日 統益昌土木包工業 108年11月工資 252,840元 本院卷㈠第209至211、499頁 1-2 (B) 109年2月7日 禹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塑膠板 45,360元 本院卷㈠第203至207、457至469頁、本院卷㈡第29頁 1-3 (C) 109年2月25日 統益昌土木包工業 煤倉平台女兒牆模板、三角架、環形步道組拆 880,635元 本院卷㈠第185至189、337至339頁 1-4 (D) 109年2月28日 統益昌土木包工業 模板組拆 276,276元 本院卷㈠第213至215頁 1-5 (E) 109年3月16日 可渟實業有限公司 防水毯材料費 97,713元 本院卷㈠第217至221頁、本院卷㈡第63頁 1-6 (F) 109年3月16日 小象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外勞交通費 75,810元 本院卷㈠第223至225、299至300、491至497頁 1-7 (G) 109年3月17日 無 2月份外勞加班費 94,548元 本院卷㈠第199至201、297頁 小計 1,723,182元 2 2-1 (H) 109年4月1日 榮標股份有限公司 無收縮水泥砂漿材料費 144,900元(計算式:94,500+50,400) 本院卷㈠第191至193、471至485頁 2-2 (I) 109年4月1日 大安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續接器試驗費 182,700元(計算式:91,350+91,350) 本院卷㈠第195至197、507至523頁 2-3 (J) 109年4月1日 海城海產店 外勞加班便當費(109年2月1日至同年月29日) 13,860元 本院卷㈠第227至231、301至303、487頁 2-4 (K) 109年4月1日後 曜盛工程行 外勞棚屋整理清理夜間施工、外勞廊道清理搬運夜間施工、沖抵其他費用 83,161元 本院卷㈠第233至235頁 小計 424,621元 2,147,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