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7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新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一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 邱云莉律師 葉庭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之浩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