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23號
- 上訴人
- 騰琳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原瑞竹威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號00樓之00
- 兼法定代理人
- 趙玥維(原名趙子琳)
- 上訴人
- 蔣東霖(原名蔣柏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6,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