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萬豐創意映像股份有限公司、楊和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3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豐創意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和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8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6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