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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4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彥君

上訴人
三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嘉
上訴人
陳睿謙
被上訴人
楊玄龍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3941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關於交付完整進口報單及發票正本部分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關於連帶給付118萬0,752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8萬0,752元,是本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283萬0,752元(計算式:1,650,000+1,180,752=2,830,7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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