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三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嘉、陳睿謙、楊玄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41號 上 訴 人 三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嘉 上 訴 人 陳睿謙 被 上訴人 楊玄龍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3941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關於交付完整進口報單及發票正本部分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關於連帶給付118萬0,752元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118萬0,752元,是本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283萬0,752元(計算式:1,650,000+1,180,752=2,830,752),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