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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4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正昇

聲請人
林蓮欽
訴訟代理人
孫誠偉法扶律師
被告
吉董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郭旆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關於被告特別代理人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旆慈律師為被告特別代理人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94號受理在案,因被告無法定代理人,恐致其損害,原告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選任郭旆慈律師為被告特別代理人在案,本件已為終局判決,審酌郭旆慈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期間曾到庭執行職務,案情繁簡程度,參考司法院訂頒相關之律師酬金支給標準,並考量目前律師執業報酬行情、社會經濟水準及其他一切情形,酌定本件特別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3萬元。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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