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李皖慈
- 被告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皖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婕筠因111年訴字第4024號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壹仟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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