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03號
- 原告
- 嘴角上揚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旻容
- 訴訟代理人
-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34,946元本息,嗣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以民事準備(二)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為訴之追加,並變更其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3,235,547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重新核定為3,235,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15,256元,尚應補繳1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