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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03號

給付履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嘴角上揚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容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34,946元本息,嗣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以民事準備(二)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為訴之追加,並變更其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3,235,547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重新核定為3,235,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15,256元,尚應補繳1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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