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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姜悌文黃珮如賴錦華

原告
莊翔淵
原告
莊志勳
被告
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
被告
品適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
被告
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 元,原告僅繳納1萬0,240元,尚欠1萬4,6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 元,原告僅繳納1萬0,240元,尚欠1萬0,5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6月3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本院卷二第186頁準備程序筆錄),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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