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
- 原告
- 莊翔淵
- 原告
- 莊志勳
- 被告
- 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致錚
- 被告
- 品適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致錚
- 被告
- 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冠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 元,原告僅繳納1萬0,240元,尚欠1萬4,6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 元,原告僅繳納1萬0,240元,尚欠1萬0,5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6月3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本院卷二第186頁準備程序筆錄),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