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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姜悌文郭思妤賴錦華

聲請人
莊翔淵
聲請人
莊志勲
相對人
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
相對人
品適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
相對人
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依本院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本件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本院卷二第211至214頁、第186頁)。

二、聲請人於114年6月1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肆仟壹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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