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02號
- 原告
- 呂杜輝
- 被告
- 暉升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