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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蕭如儀

  • 當事人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47號 上 訴 人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厚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宇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壹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4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萬3,976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萬8,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茵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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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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