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251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香港商壹航人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煥暢
訴訟代理人
李蒂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邱叙綸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思維律師
被告
奇異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陸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11月間簽訂求才服務委託書(下稱系爭委託書),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推薦優秀人才,被告同意支付相當於成功推薦之候選人年薪25%為成交費用,成交費應於候選人報到時支付,被告並同意在款項應支付日期起15天內付款,逾期付款,應另支付逾期款項5%滯納金及每月1%之利息。原告於109年9月間至110年2月間,陸續向被告成功推薦6名候選人,並由被告分別與該6名候選人成立聘僱關係,被告依系爭委託書之約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萬8,000元,其中110萬2,500元應於110年3月9日前支付,剩餘53萬5,500元應於110年3月23日前支付。詎被告經與原告協商分期付款後,仍未按時付款,且藉故推諉,僅分別於110年6月22日給付6萬5,000元、110年11月25日給付28萬元,此後即未再給付任何款項,被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服務費本金、利息及滯納金未給付,爰依系爭委託書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2項約定及民法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的聲明和事實理由不爭執,伊希望和原告和解等語。

三、按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68條第1項定有明文。兩造簽訂之系爭委託書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2項分別約定:「我們收取的標準成交費為候選人年薪的25%。按百分比計算的成交費最低不得少於23萬」、「您應當在候選人報到日的時候,向我們支付成交費…」、「您同意應在款項應支付日期起15天內向我們付款。如果逾期付款,我們將收取逾期付款額5%的滯納金外加每月1%的利息」(見本院卷第27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委託書、原告推薦候選人之電子郵件紀錄、被告與6名候選人間聘僱契約6份、原告開立之發票6份、滯納金及利息發票1份、被告法定代理人與原告人資主管對話紀錄、110年5月13日存證律師函、原告帳戶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105頁),而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服務費本金、利息及滯納金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即應依系爭委託書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2項約定及民法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如數對原告給付。從而,原告依系爭委託書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2項約定及民法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服務費本金、利息及滯納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服務費本金 利   息  滯納金    期   間 週年利率  1 22萬4,625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8萬1,900元  2 110萬2,500元 自110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