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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丰璽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培庭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陳曉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舍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月2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44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81,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原告已繳9,360元,尚欠7,3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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