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52號
- 原告
- 丰璽聯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培庭
- 訴訟代理人
- 蔡正廷律師
陳曉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舍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月2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44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81,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原告已繳9,360元,尚欠7,3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4252號
陳曉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舍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月2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44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81,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原告已繳9,360元,尚欠7,3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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