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丰璽聯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培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古舍有限公司、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