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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禎瑩

上訴人
即原告
丰璽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培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古舍有限公司、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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