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65號
- 上訴人
- 曾得華
- 上訴人
- 娜里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憶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玉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