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66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
- 被告
- 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卓育芳
- 被告
- 人
- 被告
- 連政鴻
上列兩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以民事聲請追加狀,追加連政鴻為被告,並追加請求「被告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連政鴻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1萬8,722元,及自付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03頁),此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8,722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