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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謝籈楟
被告
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違約金「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編號3關於違約金「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9月20日止」,「自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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