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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聰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謝籈楟 被 告 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違約金「自111年9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編號3關於違約金「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之 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9月20日止」,「自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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