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林聰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謝籈楟 被 告 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違約金「自111年9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編號3關於違約金「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之 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9月20日止」,「自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