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松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劉達朗、陳朝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11號 原 告 松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朗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 告 陳朝福 陳友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陳李芬蘭 陳朝聘 陳朝順 陳朝興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長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良 被 告 長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清算人 秦學鴻 被 告 陳芳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