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正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文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12號 上 訴 人 正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未來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訴字第431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33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昭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