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曾金池、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徐嘉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334號 原 告 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被 告 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聲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許恩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三年度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度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暨各報表必要之附註)備置於被告之登記地址,供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被告之股東,依法得請求查閱公司財務報表,然被告以原告民國111年3月15日始成為被告股東為由,拒絕提供103年度至109年度之財務報表予原告。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請求被告提出103年度至109 年度之財務報表供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103年度至109年度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部分)備置於被告之登記地址,供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1年始成為被告股東,卻請求非擔任股東期間即103年至109年間之財務報表,亦未說明該期間財務報表與其利害關係為何,不符合公司法第210條所定要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分別定明文。是董事會本有將上開規定之議事錄、報表、簿冊備置於公司之義務。而股份有限公司係採股份自由轉讓原則,故上開規定所稱「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乃指能表明自己身分而與公司間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次按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商業會計法第28條亦有明文。復參諸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於90年11月12日修正之立法理由「第1項配合第228條,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資周 延一致」等語,可知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所指「財務報表」係指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甚明。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所得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者,係為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必要之附註)、股東名簿。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經登記為被告股東乙節,有被告111年3月1 5日之通知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被告就此亦不 爭執,堪認屬實。被告雖辯稱原告未證明其就請求被告提出之財務報表範圍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不得依公司法第210條主張云云,惟公司法第210條所稱「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乃指表明其為股東或債權人等身分而與公司間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並非應檢具就財務報表有利害關係之文件,被告此項所辯,容有誤會。又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所定之股東查閱權,並無明文限制股東查閱之範圍須以該名股東成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日起為限,被告抗辯原告不得請求查閱非擔任股東期間之財務報表云云,礙難憑採。準此,原告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其103年度至109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暨各報表必要之附註等文件(原告請求提出之文件名稱與上開商業會計法第28條之規定略有差異,爰依該條規定修正文字)備置於被告公司,以供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其103年度至109年度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暨各報表必要之附註)置放於被告登記地址,供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