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34號
- 上訴人
- 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嘉聲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43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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