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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3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佳樺

111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緯堂
被告
意森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官子睿(原名官政良)
被告
藍淑珠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33,1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1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為憑(見本院卷第11、13、16、18、20頁),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意森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間,邀同被告官子睿、藍淑珠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20萬元,借款期間5年,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655%計算,並約定於每月2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兩造就上開借款並約定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仍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意森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月22日,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官子睿、藍淑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3份、保證書、借據、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各2份、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5頁、53至65頁),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意森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法律明文,意森公司應負清償責任。官子睿、藍淑珠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666,484元 自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1年2月23日起至111年8月22日止 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10%計收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20%計收 2 166,621元 自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1年2月23日起至111年8月22日止 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10%計收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20%計收 合計 833,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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