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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6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陳小婉
被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TVBS)
代表人
陳文琦
被告
新海環球有限公司(蘋果新聞網)
代表人
潘杰賢
被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雪珠
被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麗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有民事訴訟法第15條特別審判籍規定適用。而依原告指訴被告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被告係分別在其等公司製作對原告不利之不實報導,再於其等公司媒體平台刊登報導散佈,足徵被告主要實行不法行為之地,即製作對原告不利之不實報導之地點,係分別在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TVBS)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臺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 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至被告新海環球有限公司(即蘋果新聞網,下稱蘋果新聞網)登記地址為基隆市中正區、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萬華區,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憑,惟依蘋果新聞網、中天公司官方網站所示,其各項營運業務主要據點均於臺北市內湖區,已堪認被告蘋果新聞網、中天公司公司實際主要業務處所皆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顯見被告蘋果新聞網、中天公司主要實行不法行為之地,即製作對原告不利之不實報導之地點即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亦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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