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65號
- 原告
- 陳小婉
- 被告
-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TVBS)
- 代表人
- 陳文琦
- 被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蘋
- 被告
- 果新聞網)
- 代表人
- 葉一堅
- 被告
-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雪珠
- 被告
- 民間全民電視公司
- 代表人
- 王明玉
- 被告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麗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蘋果新聞網」之法人格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被告新海環球有限公司(蘋果新聞網)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蘋果新聞網) 2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3 代表人 潘杰賢 代表人 葉一堅 4 無 送達代收人吳瑞清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