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6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陳小婉
被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TVBS)
代表人
陳文琦
被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蘋
被告
果新聞網)
代表人
葉一堅
被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雪珠
被告
民間全民電視公司
代表人
王明玉
被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麗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蘋果新聞網」之法人格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被告新海環球有限公司(蘋果新聞網)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蘋果新聞網) 2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3 代表人  潘杰賢 代表人  葉一堅 4 無 送達代收人吳瑞清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7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