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小婉、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65號 原 告 陳小婉 被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TVBS) 代 表 人 陳文琦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蘋 果新聞網) 代 表 人 葉一堅 被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雪珠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公司 代 表 人 王明玉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蘋果新聞網」之法人格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被告新海環球有限公司(蘋果新聞網)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蘋果新聞網) 2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3 代表人 潘杰賢 代表人 葉一堅 4 無 送達代收人吳瑞清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