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湊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之0
-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
- 兼
- 法定代理人 歐韋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8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7萬6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