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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被告
湊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之0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歐韋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8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7萬6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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