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湊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湊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之0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 兼 法定代理人 歐韋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8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7萬659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萬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