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33號
- 原告
- 楊宏煒
- 訴訟代理人
- 陳致宇律師
- 被告
- 群富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乙晴
- 法定代理人
- 鄭志宏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豪
- 被告
- 陳乙晴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博中律師
- 被告
- 陳沂加(即陳益岡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沛以(即陳益岡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采邑(即陳益岡之承受訴訟人)
-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乙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沂加、陳沛以、陳采邑為被告陳益岡(原名:陳立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當事人死亡時之承受訴訟人即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陳益岡(原名:陳立洲)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2年9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陳沂加、陳沛以、陳采邑,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陳沂加、陳沛以、陳采邑承受被告陳益岡之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陳沂加、陳沛以、陳采邑為被告陳益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