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謝國樑、蔡適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49號 原 告 謝國樑 被 告 蔡適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民國五十六年台抗字第三六九號、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一六二號著有判例闡釋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林冠百曾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間,代表訴外人盛元澤投資有限公司以股票設質為擔保、向訴外人金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貸款,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業於同年九月間清償。林冠百後涉及掏空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資金,於一一一年八月八日遭檢察官起訴,特定媒體報導乃以「袁艾菲前男友欠謝國樑近億元!靠這招掏空公司1.1億償債, 下場出爐」為標題,內容記載「‧‧‧向金星國際投資公司負 責人、前立委謝國樑借款美金320萬元(約新臺幣9600萬) 及新臺幣300,事後卻無力償還」,因標題聳動易生誤解, 原告遂於同日在個人臉書上發文澄清。詎被告竟於同年月十二日在其有五萬餘名追蹤者之臉書粉絲專頁中發表:「謝國樑前幾天針對林冠百掏空德信案發的聲明實在愈看愈奇怪,太避重就輕了!金星國際是謝國樑在2012選完立委後,不到 4天的時間,就出資500萬設立的,身為立委選後立馬開一家 投資公司!實在很難想像?‧‧‧謝說他只是金星一陣子的負 責人,但所謂的一陣子,實際上他不但在位最久,而且是林冠百借貸時的負責人,並且在二個月前(今年6月)可能因為快東窗事發了,才趕快左手換右手,脫手給媽媽。這不奇怪嗎?」(下稱系爭文章),與事實全然不符,使民眾對原告之信用、人格產生誤解,影響原告之名譽,顯係為打擊競選對手之惡意行為,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並將系爭文章移除,將本件判決以微軟正黑加粗體文字、14級字型,在 前述臉書粉絲專頁置頂貼文連續七日,以及將本件判決當事人、案由、主文、事實及理由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政治綜合版各一日,以回復原告之名譽。 三、經查:被告住所在基隆市○○區○○○路○○○巷○○○弄○○號十二樓 ,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稽,原告起訴狀並未具體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實行地究在何處,斟酌被告現職固為立法委員,但在臉書粉絲專頁刊登系爭文章時(一一一年八月十二日),已非立法院會期期間,且被告斯時擬參與基隆市長選舉,此為週知之事實,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有相當程度在所欲參選市長之基隆市進行各項選務工作,是難認被告係在工作處所即立法院內發表系爭文章,而原告住所亦在基隆市,此亦經本院查證明確,應認損害結果發生地在基隆市,則本件侵權行為之實行地、損害結果發生地均在基隆市,堪以認定。本件被告住所在基隆市,侵權行為實行地、損害結果發生地均在基隆市,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法條,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住所在基隆市,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實行地、損害結果發生地亦均在基隆市,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均在臺灣基隆地方法管轄區域內,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