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繼弘、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麗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61號 原 告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被 告 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綺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蔡旻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萬8,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尚欠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