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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6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伊倫

原告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被告
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綺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蔡旻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萬8,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尚欠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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