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61號
- 原告
-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繼弘
- 被告
- 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綺
- 訴訟代理人
- 張簡勵如律師
蔡旻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萬8,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尚欠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