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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土地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林怡君

  • 被告
    曾東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東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五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本院對上訴人訴請給付新臺幣(下同)828萬元,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360萬3,295元,其餘之訴則駁回。上訴人不服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0萬3,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108元而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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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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