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麥寬成、彭冠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38號 原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 告 彭冠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下午3時5分整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