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奎宏、永睿基系統整合有限公司、李享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57號 原 告 陳奎宏 被 告 永睿基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享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7066號執 行金額予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所提起訴狀,原告之地址記載有誤,亦未提出訴之聲明,亦應於5日內一併具狀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