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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5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陳奎宏
被告
永睿基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享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7066號執行金額予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所提起訴狀,原告之地址記載有誤,亦未提出訴之聲明,亦應於5日內一併具狀補正,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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