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57號
- 原告
- 陳奎宏
- 被告
- 永睿基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享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657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96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6日送達被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