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裕捷股份有限公司、滕秀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34號 原 告 裕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秀華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旭能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鳴錚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陳毓芬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