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34號
- 原告
- 裕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滕秀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啟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真律師
- 被告
- 旭能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鳴錚
- 訴訟代理人
- 蔣大中律師
陳毓芬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4734號
陳毓芬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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