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李子寧
- 法定代理人廖志忠
- 當事人廖春福、廖勇超、林廖美美、榮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春福 廖勇超 林廖美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榮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1萬7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07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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