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8號
- 上訴人
- 林伶真
- 被上訴人
- 王金紀
- 被上訴人
- 王銘玄
- 被上訴人
- 王憶慈
- 被上訴人
-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同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處所,並由上訴人之受僱人簽收,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