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郭永增即郭永增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騏銘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述裁定已於111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 中山二派出所,並經上訴人於111年12月19日領取,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均未為任何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繳費資料答詢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